| “以房养老”签下赠与协议法院认定有效 | |
| 来源: 【2008-9-15 9:17:04】【大 中 小】 | |
| “丁国祥(化名)自愿将房产遗赠给敬老院,敬老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丁国祥进行扶养,丁国祥去世后,其后事由敬老院操办。”这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对这份协议,丁国祥的女儿李梅梅(化名)却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协议无效,并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协议有效,房子归被告敬老院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独居老人敬老院度晚年 2007年4月11日,徐州市某私立敬老院院长郭兰侠(化名)派人将年逾古稀的丁国祥接到敬老院。 “丁老先生刚来的时候没办入住手续,当时他说没钱要求缓交。我们当时以为,老人是担心钱交出去,万一不想住了,怕钱不好退。但一个月后,丁老先生突然问起能否用房子抵敬老院的养老钱?”郭院长说。 以房养老签下赠与协议 丁国祥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价值十五六万。他算了笔账:依现在的吃住标准,每月要交1200元,自己的身体还很硬朗,再住十年至少得准备14万元,算起来和房子的价值差不多。于是,他提出以房养老的想法,得到敬老院的同意。 2007年5月19日,丁国祥找来原单位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的陈主任,同敬老院的法律顾问签订了一份特殊的“扶养赠与协议”。协议大意是丁国祥把房子给敬老院,敬老院对丁国祥进行“一级护理”,也就是说除了看病,丁老先生的生老死葬全由敬老院“包”了。 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8月3日,丁老先生突然因病去世,此时距离协议签订的日期还不到3个月。“8月4日是丁老先生过世的第二天,我才听说丁老先生还有个女儿。”郭兰侠说。 老人女儿质疑遗赠协议 原来,李梅梅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了婚,李梅梅一直随母亲生活,还改了姓,而父亲则没有再婚,近40年来一直独居。由于父母间有很深的成见,她都是背着母亲和父亲联络。 就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李梅梅面前:父亲生前的房子归敬老院所有。李梅梅想不明白,父亲怎么会一声不响地把房子给了别人,是他自愿的吗?于是,李梅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父亲和敬老院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遗赠协议有效 审理中,丁国祥原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的陈主任表示,他曾劝丁国祥再考虑考虑,但丁国祥说,“敬老院不错,郭院长对我也不错,我就签了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国祥与被告敬老院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了由敬老院承担丁国祥的生养死葬义务,丁国祥将个人的合法财产即该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于其死后转归被告敬老院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为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梅梅诉求。原告李梅梅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的依法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丁国祥的房屋归敬老院所有,被告敬老院向原告李梅梅支付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遗产是种礼物 不是一种义务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但近年来这一观念开始被冲击。一旦子女指望不上,只能用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财产换取别人的照顾。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以房养老”不失为一种变通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作为受赠人如何按照协议兑现承诺,我们还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而另一方作为合法继承者,奉养双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遗产是一种礼物,而不是一种义务。 (摘自《江南时报》刘娅琳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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