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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距离我们有多远?
来源:    【2008-6-11 10:14:31】【
  浙江宁波市天一商圈的11家大型商场、超市约定实行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已经有一段日子了。虽然这期间陆续有消费者去退货,但这项服务却因限制颇多让当事人并没有增加购物乐趣,而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也不抱太大奢望,认为这是商家的促销噱头。
    那么,在国外作为一种商业习惯的退货制度,在我们看来为什么可望而不可及?
无理由退货门槛高
    宁波天一商圈的11家大型商场、超市、卖场,于今年初联合向消费者公开承诺:3月15日起,消费者在这些地方购买的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属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符合承诺的商品范围和期限内、未经使用,经检验确认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将无理由给予退货。
    据了解,宁波11家商场的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各有差异:首先是时间长短不一,时间期限最长的为15天,而大部分商场都是以7天为可退换期限。其次,每个商场的商品退货范围有所不同。此外,商家们还特别规定了一个退货条件:退货商品遇价格调低的,按价格调低后金额退款;遇价格调高的,按实际支付金额退款。
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无理由退货可以说是宁波市零售商业一次品牌提升的联合行动,给了消费者全新的服务享受。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宁波的无理由退货仅仅是起步阶段。
消费者:尽量“无理由不退货”
    虽然在商家眼中,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但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是,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没什么区别。换言之,消费者认为,既然提出无条件退货,就不该设置很多条条杠杠。
    “五一”小长假前夕,宁波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拿了一件衣服到宁波新华联商厦要求退货,她认为无理由退货就是无条件退货。但最终商场并没有同意退货。作为“无理由退货”的倡导者,新华联商厦的解释是:衣服有明显穿过的痕迹,影响了二次销售。
    宁波新华联商厦的店长王先生说:“在制定和加入这项制度之前,很多商家有所顾虑,主要是担心实行了无理由退货后,会有很多恶意退货。但实施之后发现麻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大部分消费者还是相对理性。”
    “以前给丈夫或父母买衣服是举棋不定,有时他们不在身边,买了不合适的又不能退货,甚至换货也要与售货员唇枪舌战,耍嘴皮子,有时商品未退成,反惹了一肚子气。”宁波某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章小姐说,“现在一些商家提出无理由退货,给我的最大好处是买商品可以稍微放心大胆一点了,最少有一个星期的退换期限。”但章小姐又表示,除非是有明显的缺陷,能不退货尽量不退。
期待市场化的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在欧美、日本、香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无理由退货制度早已成为一种商业习惯。英国商家不仅对顾客购买商品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而且把这种承诺印在收款机出的收据上面。瑞典商家还给了所售商品两个月到一年不等的“保证期”,在此期间内,消费者可以对自己购买的不满意商品进行换货或退款。绝大多数商家对退货商品不要求出示购物小票。
    “在欧洲,一般购货收据上会写上可以退货的具体时间,在那个日期前都可以无条件退货,有时穿过的衣服也可以退货。”在荷兰留学的浙江人董小姐说,“一次,一个朋友给我买了几件衣服,都不是我的号码,虽然是在其他城市买的,但在我这个城市的连锁店也可以退。退货的程序很简单,他们也会马上受理,没有任何疑问。”
    许多消费维权案例表明,消费者有时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一些大额产品的规格、外观等是否适合自己。宁波市工商局副局长陈红萍说,所以,应该允许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拥有在短时间内“反悔”的权利。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被摆在突出位置,自由退换货制度为大多数商家所认可,早已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宁波大学张如安教授表示,而目前,国内商家的无理由退货门槛相对较高,针对各商家对退货限制较多的问题,国内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让消费者觉得不太合理,认为没有实现真正的“无理由”。 
    要让无理由退货真正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张如安认为,首先应扩大零售商的参与面。其次,可由行业协会出面,将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制度化,并具体到各个方面。再次,消费者应该放正心态选购商品,自觉抵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不要让恶意退货“吓坏”商家,导致无理由退货服务“流产”。只有双方都有诚意与诚信,无理由退货之路才能越走越宽阔。
 (据6月3日新华社 郑黎 胡一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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