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 信息不公开退休职工告政府 | |
| 来源: 【2008-5-12 9:22:00】【大 中 小】 | |
|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5月6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到了法院。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出现,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但也有法律界人士预言,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事件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近5年来,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和汝城县部分退休干部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 黄由俭认为,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没有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事后,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可是,黄由俭等人却无法获知政府调查结果,为了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5月4日,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 回应 调查报告不受条例约束 据了解,汝城县政府有关部门拒绝5名退休职工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理由是: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汝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关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在2007年作出来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今年5月1日才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此调查报告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此外,“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这一调查报告并没有对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的权益进行侵害,也没有要他们履行某种义务,因此,5位退休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刚刚实施的法规,在具体实践操作当中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汝城县正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期待得到更具权威性的指导意见。 记者调查 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尚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学者曾乐观地表示,从此,13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常态。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有的干部接到市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该由谁来接待这些市民,该如何回复他们,只能以‘需向领导请示’为由,让市民回家等候消息。”湖南省某县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坦言。类似情况在其他县市也不同程度存在。 专家建议 应建立一个责任追究机制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建议,各地应成立争议仲裁机构,由本地和外地的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对争议性信息内容进行仲裁。“条例中虽有3个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条例实施过程中,亟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细化有关标准。 (摘自5月7日、5月8日《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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