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兼总编辑:孙清池 国内统一刊号:CN15-0062 邮发代号:1-234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新闻纵览 | 热点聚焦 | 时事要闻 | 特别报道 | 经济法制 | 观察纵横 | 共同关注 | 文化娱乐 |
生活百科 | 生活空间 | 养生保健 | 医疗卫生 | 史海钩沉 | 家庭社会 | 老年政策 | 家教天地 |
为您服务 | 老年频道 | 和悦怡情 | 老年交流 | 桑榆晚唱 | 诗词歌赋 | 银潮风景 | 幽默人生 |
纪实故事 | 人物风采 | 收藏天地 | 品味书斋 | 维权在线 | 文史博览 | 环球视野 | 大众视点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制 >> 内容
9月14日前生产的奶粉液态奶全部下架
来源:    【2008-10-15 10:16:55】【
日前,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超市、商店、城镇和农村零售摊点等销售者,必须将所有9月14日前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无论什么品牌、批次,立即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待由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批批检验,经检验符合限量值规定的,须在单体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才能重新上架销售。
  据介绍,乳制品下架后,生产企业必须送省级质检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其他乳制品的检验,生产企业可委托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检验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检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乳企业须第一时间向质检、卫生等部门报告,并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限量值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才可以出厂、销售。
  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可不加贴以上标识。
       (摘自10月14日《信息时报》)
【TOP】来源:【 】【打印】【关闭
 相关信息  ·北京:居民今冬供暖价格不变
·﹃国家破产﹄为何物的遗产问题打
·遗产官司一则
·购买家具要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材质?I
·﹃国家破产﹄为何物
·全球危机带给中国“走出去”机遇
·降息背景下百姓该如何理财
·景区一票通 游客又被“算计”了
老年文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老年文摘”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老年文摘》原创,未经本报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老年文摘》”。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老年文摘)”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老年文摘编辑部 电话:010-87637815
焦点信息
 
 
 
 
老年论坛 | 报纸订阅 | 阴阳历法 | 世界节日 | 报纸介绍 | 联系我们 | 邮箱登陆

版权所有 2000-2005 © 老年文摘报社,网站信息来自文摘和网站,如有版权问题,请和我们联系
社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 124 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930255
北京工作站通讯地址:北京市7842信箱 电话:(010)67684114 广告部:(010)67683525 13910280789 邮编:100078
网站技术支持: 创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