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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取消她享有退休金的权利
来源:    【2007-4-26 10:13:55】【
    一、职工享有养老退休金是《宪法》和《劳动法》所确定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第73条中列举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第一项即为“退休”。
    叶珠妹是199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应当享有休养金,以保障其在晚年有幸福的生活。
    二、不应该因企业改制而剥夺她享有退休金的权利
    叶珠妹长期以来系义乌市第二丝绸厂职工,这一工厂是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创办的集体企业。1985年7月在企业内建立了职工退休制度,经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1991年12月叶珠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享有退休金。即使在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由陈某租赁经营期间,叶珠妹仍照常享有退休金。但是好景不长,1994年义乌市第二丝绸厂停业歇业,自1995年6月起厂方停止发放职工工资及退休金。叶珠妹因工厂停业而被剥夺了享有养老退休金的权利。
    叶珠妹所在的企业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同样享有退休金待遇,这一合法权益应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特别还应受到农业部1992年12月颁布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保护,其享有养老金待遇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取缔。
    目前的问题是因为企业停业取消了其享有退休金的权利,使她陷入了困境。究竟她应不应享有养老金,这值得进一步商榷。
    我认为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负责发放叶珠妹的退休金。其理由是:
    1.退休金和工资是不同的概念,退休金是对职工的养老物质帮助,这一权利在职工死亡时才能消失。而工资是劳动报酬,职工不再继续工作,当然就无权领取工资。义乌市第二丝绸厂歇业并入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时于1995年6月开始停发职工工资和退休金,显然不当,工资应当停发,但退休金则应保留,不应同样处理。
    2.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的资产由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其应承受原企业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不应只接受资产而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无论如何也应在交接资产时对职工的养老金问题有交代和制定相应办法,不能弃之不顾,使老职工不能得到老有所养。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让老职工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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