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设限 | |
| 来源: 【2007-3-14 9:32:03】【大 中 小】 | |
| 3月12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总结了200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常见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和不合理商业规定予以披露,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在商场购物时,有时会遇到这样规定: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消协指出,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限制消费者求偿权。 在打折商品旁边,常会有如此“告知”:“赠品、奖品不三包,打折商品不退换。”消协指出,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对一些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设置的“兑奖券过期无效”限制,消协认为,此条款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不能成立。 一些商场还规定,“药品、食品、珠宝商品、金银饰品、玉器商品概不退换。”消协表示,商家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一些照相馆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承担其他责任”。消协指出,消费者与经营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后者负有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义务,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 在一些洗衣店内,常见“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请把口袋物品掏干净,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标注。消协认为,这些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应负有的义务,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不能自定。 一些美容院为规避风险,与客户签订“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协议。消协指出,美容院的保险合同,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不能以保险额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限额。 对于餐饮店内“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概不负责”、“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消费卡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等规定,消协表示这些都属不平等条款,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 摘自3月13日《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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