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赔2万元 | |
| 来源: 【2007-3-14 9:30:34】【大 中 小】 | |
|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正推开家门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一顿暴打,将李先生打得不省人事。随后3名歹徒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 2005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该案3名歹徒虽被绳之以法,但死者的七旬老母认为,小区物业对儿子的死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日前,上海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摘自3月6日《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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