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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阳光权胜诉的破冰意义建工程项A
来源:    【2007-2-7 10:28:05】【
近年来,随着城市新建、翻建工程项目大批上马,阳光也变成了稀有资源,享受阳光成为了一些人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则不幸地过上见不到阳光的日子。据一些大中城市的规划部门统计表明,群众上访问题中,围绕“阳光权”的纠纷高达30%以上。这一方面表明市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阳光权确已成为城市居民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大热点。
    然而,居民索讨阳光权的案件,多是以居民败诉而终结。但近日读到一则居民索讨阳光权胜诉的新闻,很有借鉴价值。据1月31日《现代快报》报道,南京玄武区樱海公寓的一名房主以“采菊东篱”楼盘挡住自家的阳光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采光权,判决房主胜诉并获赔1万元。
    总结近几年“阳光权案”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居民认为正是一些规划部门给房地产开发商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才剥夺了他们的阳光权。所以,当事人在追讨阳光权时,通常是把打官司的矛头都对准了“始作俑者”的规划部门,千方百计寻找规划的漏洞起诉规划局,希望法院通过否定规划审批来撤消规划许可证,认定开发项目是违建,最终向开发商讨要阳光权。但问题是,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入,规划部门审批的形式基本上找不出不合法的地方,指望状告规划部门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而且即便是胜诉,也不可能将新建好的楼房拆除,反而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局。而在“采菊东篱”这起官司中,居民没有起诉规划局,而直接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认定“采菊东篱”楼盘建设审批形式上的合法,并不能掩盖事实上的侵权,遂判居民胜诉并获赔偿。
    笔者以为,这场向开发商索要阳光权胜诉的官司,犹如冬天里的一把火,点燃了每一个失去阳光权的居民索讨阳光权的维权之意,为居民通过法律武器讨要阳光权起到了范本作用。更重要的是,这场胜诉的官司,也说明了即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不排除存在侵权的可能,给更多遭受类似侵权的居民依靠法律维权提供了新的启迪。这对于实现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破冰的意义。
摘自2月4日《中国法院报》刘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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