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面积缩水房产商该双倍返还 | |
| 来源: 【2007-2-1 10:20:11】【大 中 小】 | |
| 新房子交房,原本是件开心事,可刘先生却高兴不起来:新房面积大“缩水”。 面积大缩水 2005年9月,刘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淞肇路333弄的一套商品房,总价43万余元,合同面积为62.92平方米。可日前交房时,该套房屋的实测面积只有59.78平方米,与合同面积相差了3.14平方米,误差比为4.99%。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刘先生据此与房产公司交涉,可房产公司只愿意退回4.99%多收的房款,对于双倍返还部分却不予认可。“销售人员告诉我,不满意就退房。”刘先生说,“但退房能退多少钱、利息如何计算,房产公司一概不说。” 争论的焦点 超面积部分房价款该不该双倍返还,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在上海宝山区消保委调查过程中,经营者认为应按该合同条款第1条约定“多退少补”,而消费者坚持要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此,宝山区消保委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恪守诚信经营的理念,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房产开发企业有责任按约定面积交付房屋。”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表示,面积过大或过小都会对消费者的实际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他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摘自1月29日《新民晚报》 薛慧卿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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