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伦理道德转型期,社会群体出现阶层分化和重新调整,利益群体的结盟,忽视了弱势群体,影响着政策环境。目前,一方面公共政策偏离社会发展公正、合理的途径,大众需求的民生公共投入优先顺序颠倒;另一方面与现实社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与法规滞后。同时,社会的分配行为不规范与分配结构不合理现象,社会群体贫富差距拉大,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点的位置,社会正常的功能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引发的利益群体、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等的社会矛盾加剧。
年龄歧视的表现及后果
由于老年人经济地位的降低,社会与家庭地位必然会受到影响。失去经济地位的老人没有人会站出来为他们维护合法的权利。遗忘弱势群体,致使社会公平的法码偏向一侧,公共政策制定者必然惠及利益群体,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看法。当今社会并没有重视老年人面临的技术、管理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如:愿不愿意都得进养老院;就业、再婚、教育以及遗嘱等待起草;再婚事先如何确定分配财产;失去亲人;就业时遭到排挤;医疗体系运作和退休金等问题。 年龄歧视引发的社会后果。年龄歧视损害社会公正,破坏老人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他们处于一种被剥夺状态,使他们与社会产生隔膜和不信任,甚至出现反社会的情绪。他们历经磨难身心疲惫后回到家中,使得与社会群体之间疏远、隔离甚至对立,寂寞与孤独心难以自拔,精神长期压抑,悲观厌世,消极无为,导致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和家庭。 2004年3月在香港召开的预防长者自杀亚太地区会议资料显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欧洲综合研究中心的研究,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的自杀率约为十万分之二十九。中国大陆1998年的数据显示,75岁以上老年人自杀率农村明显高于城镇。其中农村男性老年人自杀率为十万分之一百七十,城镇为十万分之三十五点七;农村女性老年人自杀率十万分之一百零四点四,城镇为十万分之二十九点三,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老年歧视引发的老人心理自卑表现形式。据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其中55岁以上(包括55岁)人口约占五分之一。随着年龄的加大,老年人孤独感增强,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中,近三分之一的人有孤独感;而独居老人经常感到孤独的比例更加明显,城市达37.9%,农村达到45.8%。 家庭矛盾、疾病和经济三大问题,是构成我国老年人自杀的主要原因。如果说年龄歧视是时代发展淡薄人际关系,社会重视功利、注重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和人的价值观的丧失所致,那么年龄歧视的上升就是暴力和虐待老人的行为升级。 年龄歧视在公共投入上的表现。上世纪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由于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不足,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非经济领域,都出现了财政拨款不足的局面。譬如,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名义上教育费用增加了3倍,卫生经费增加了不到1.5倍,社会福利费用增加了2倍,但扣除物价增长,实际上教育经费只增加了1倍,卫生经费还减少了五成,社会福利费用则刚刚持平。我国公共投入在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卫生保健等总量在GDP当中所占比重过小,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3%,公共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占2.9%,卫生保健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2.0%。 就公共投资的次序而言,应当以民众基本的需求为公共消费物品,而不应当是“豪华”性的公共消费物品。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同超现实的公共消费物品比较也出现颠倒现象。比如对养老保险,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豪华”性的公共投入比例过高。近年来国家有一些“豪华”投资项目完全不合理,不是说这些项目不重要,但这些项目的重要性远远比不上类似养老保险、扶贫解困、义务教育以及公共卫生等直接关系到基本民生的大事。
消除年龄歧视实现代际和谐与社会共享
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孟子曾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人类的发展需要以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公正为前提,社会的变迁,都是上一辈人奋斗,并传递给下一辈人的结果。人口由少儿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组成。他们之间是互相合作、和谐和继承的关系。祖辈、父辈与子辈之间的相互传承,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发展”是毫无异议的,而我们的“发展”的基本涵义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的均衡发展。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群体的民生需求是什么?公共政策目标是什么?政策制定者不能只图政绩和功利的要求去衡量民生的需求,应按照以下的要求: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人群中的比重;详尽了解相关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各种可能的结果;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 英国的大学教授艾伦·沃克在《欧洲的人口老龄化》的报告中说:欧洲开始重视对老年人的“年龄歧视”问题,1992年,67%的欧洲人认为应当专门立法同这种歧视进行斗争;1999年,持这种看法的人已占到了75%。调查结果表明,欧洲许多国家的人们都把进养老院当成最“差”的选择。 《国际老龄行动计划马德里(2002)》指出:“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包括发展权和基本自由,对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使老年人充分地、不受歧视地并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反对年龄歧视和促进老年人的自尊是确保老年人应有尊重的前提。”与“互惠的代际关系必须通过广泛的和有效的对话得到培育、强化和受到鼓励”为原则: 一项由老年人起主要作用的预防社会与家庭受歧视和预防虐待计划应该包括: ——设立援助老年反对歧视和虐待的组织; ——在社区内,建立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制度,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整合社会与社区居住人力的资源,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交往和活动; ——在村庄与居住区建立老年人协会,以满足老人的情感与归属的需求; ——鼓励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把阶段性帮助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困难老人变为经常性服务,小帮老、老帮老形成制度; ——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应鼓励和征集社区志愿者或一些老人,让他们作为老年歧视和虐待的观察员,经常到孤独的老人家中访问; ——帮助老人开展自助计划,使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有条件的、富裕的地方,设立老人精神疾病和指导老人家庭用药机构; ——在涉老机构内,对老龄工作人员进行反对老年歧视与虐待的培训; ——政府机构制定有关自然和社会的政策和计划。 我们对老年人的尊重,是基于他们在漫长的人生岁月中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巨大贡献。当老年人“功成身退”之后,理应让他们共享社会、家庭的发展成果,并且也应享受到人们对他们曾经做出的贡献的感谢与感激。老年人的今天也就是年轻人的明天。全社会都应要关心老年人问题,关心老年人问题就是关心自己。 我国2004年修正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002年2月7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首次提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指导方针。而我国对于老年人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政策的出台,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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