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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 能因母亲再婚而消除吗
来源:    【2005-11-10 9:51:32】【
    案件回放:2004年8月,家住房山区的60岁的贾女士与丈夫离婚。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老人闹离婚是非常“丢人”的事。所以他们的儿子吴甲和吴乙(均已成家)认为母亲给他们的脸上抹了黑,“发誓”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贾女士离婚后即与王某结婚。

    今年3月,王某患病去世。自王某去世后,贾女士生活困难,托人找两个儿子要求赡养费。吴甲和吴乙认为,母亲改嫁后即与王某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与王某的儿子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现在王某去世,贾某应当要求继子赡养。既然贾某有了赡养义务人,他们二人就不应再有赡养义务了,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请问吴甲和吴乙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是否成立?

    司法解释:吴甲和吴乙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不能成立。《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案中,贾女士依法享有婚姻权利和自由,儿子吴甲和吴乙不应当干涉。同时,吴甲和吴乙对母亲贾女士的赡养义务,不能因母亲的再婚而终止。另外,再婚后的继子对贾某是否有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视贾某是否对其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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